办理机构:
市局企业注册处
登记期限:(设立)
1、名称 分局受理的,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;
市局受理的,当场决定。
2、设立 法定时限,自申请受理之日起,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。
登记期限:(变更)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,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。
登记期限:(注销)
自申请受理之日起,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。
登记期限:(备案)
自申请受理之日起,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。
登记条件:(设立)
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:
1、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;
2、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;
3、 股份发行、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;
4、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,并经创立大会通过;
5、 有公司名称,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;
6、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。
登记条件:( 变更)
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
登记条件:(注销)
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
登记条件:(备案)
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
提交申请材料目录:(设立)
1、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;
2、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
3、 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(委托书)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;
4、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;
5、 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(全体发起人盖章);
6、 董事会决议(全体董事签名);
7、 公司章程(全体股东盖章自然人发起人签字),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(集团成员企业盖章);
8、 载明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的姓名、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、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;
(1)公司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任职证明;
(2)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身份证复印件;
9、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;
10、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;
11、 公司住所证明,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(附产权证复印件);
12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;
13、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,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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